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4]117号 2014-5-8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国税局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宣传重点应放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计算方法及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规则上,向纳税人解释清楚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式调整前后的区别,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改为事后报送资料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二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三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或减半征税税收优惠,但需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纳税申报表及其软件后才能进行享受优惠申报。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多缴税款在以后应缴纳的税款中抵减。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企业的理解。 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优惠管理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优惠管理。一是加强预缴申报监控,对于预缴环节可享受而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告知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和申报规则,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预缴申报时及时享受到优惠。二是汇算清缴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年度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期结束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申报享受优惠。三是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将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四是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评估,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周密部署贯彻落实,明确管理责任,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省局将于6月份对各地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开展抽查,对优惠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力的市(州)局将在系统绩效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附件: 1.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了优惠范围并延长了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自行享受、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等政策措施。为了让大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清楚纳税申报时该如何享受到此项优惠、税收优惠又如何管理等细节问题,特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理解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必折算)。 (二)关于新老减半征税政策的效力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的“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三)关于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对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仍然不能享受。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实际操作上的区别,分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等3种情况分别阐述企业纳税申报时如何计算享受优惠、如何填报申报表。 (一)查账征收企业享受优惠的处理。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其上一年度或预计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上一年度或预计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但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政策。 (1)预缴时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申报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栏。 (2)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按企业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填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填报的“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其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时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减免税金额自动填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预缴时因未享受等原因多缴的税款,应予退税或经企业书面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年度申报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已减免的税款应予补征。 2.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如其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次年预缴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但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不能满足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的申报,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申报表后及时通知企业按照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的申报,预缴时因未享受等原因多缴的税款,在年度申报时予以退税或经企业书面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年度申报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已减免的税款应予补征。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享受优惠的处理。 1.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判断。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报的“上年职工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数据及预缴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判断企业上一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及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符合则当年预缴申报时企业可享受优惠。次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报的“上年职工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数据及企业年度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判断企业上一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符合的,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已减免的税款应予补征。 2.预缴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处理。企业按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预缴申报时,在计算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但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政策。 3.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的处理。按照企业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预缴时因未享受等原因多缴的税款,应予以退税或经企业书面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年度申报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已减免的税款应予补征。 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规则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申报表以及软件后再予以明确。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享受优惠的处理。 1.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判断。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报的“上年职工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数据判断企业上一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的情况下,原核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5万元的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5万元、未超过7.5万元的企业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次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报的“上年职工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数据及企业年度申报的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判断企业上一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符合的,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已减免的税款应予补征。 2.2014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调整。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分别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或减低税率政策重新调整其定额。定额调整的具体操作规则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申报表以及软件后再予以明确。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 从2014年度起,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时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用填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表(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时,应如实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 查账征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填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填报的“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视同报送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开展后续管理,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报的“上年职工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数据以及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税”数据,视同报送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开展后续管理,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报的“上年职工人数”、“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数据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享受2013年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仍须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黔国税函〔2013〕98号)提请备案并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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