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加快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国家出台扶持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重要意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上限由6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同时将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此次优惠升级是国务院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的具体举措,也是促创业、保就业、增强市场活力的重大决策,对我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是一项重大利好。把这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对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和变化点,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内容、办税流程及难点问题开展税法宣传,采取办税大厅公告、媒体宣传、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宣传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个小型微利企业了解国家政策,增强发展信心和动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国税发[2014]5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要求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按照税总发[2014]58号文件要求规范企业资料受理,切实做好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抽查、总结及效应分析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通过抽样检查,全面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开展优惠政策效应分析。按要求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阶段性落实情况的上报工作。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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