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能否新办税务登记? 答: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在基础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办理,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有关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相关规定—— 存在非正常户信息如何申办新公司? 存在非正常户信息的单位是一家新办公司,公司法人以前是一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不正常,于2005年10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06年1月非正常注销。今年该单位申办了一家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因公司法人存在一条非正常户信息,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业。请问,有非正常户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新公司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因此,你单位要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常注销手续后,方可申请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正常经营。 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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