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14]29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8
摘要:本通知所指的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指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一年内,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毕业学年起3年内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4]29号       2014-7-18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力度,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吸纳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其中属于小微企业再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计算,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此项补贴以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计算,不得重复申领。

  三、自主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在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1)吸纳3-5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户;

  (2)吸纳6-10人,补贴标准为2000元/户;

  (3)吸纳11人以上(含11人),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

  (五)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其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穗应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创业者及被招用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场地租用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给予每户每年最多3000元场地租用补贴,租金每年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