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银行业案件检查发现问题汇总 根据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安排,我局组织第一至第五稽查局对农行和建行部分网点进行检查。目前检查基本结束,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汇总如下: (二)手续费佣金、汇兑损益收入少计或不计 (三)收取的贴现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四)银行卡年费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房屋租赁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六)抵债资产变卖、拍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房产税问题 (二)营业用安全保障设备、存取款机等设备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三)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问题 (二)某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担保借款合同未按规定对书立的应税凭证及时、准确贴花。 (三) 对新购进的房屋合同记载金额没有申报缴纳合同印花税。 (四)某银行向外租赁房产进行经营,签订合同金额合计159,417,320元。该行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申报贴花。 四、土地使用税问题 五、个人所得税 (二)为单位职工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三)发放给单位员工的福利补贴,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应列入职工薪酬范围的支出费用化,具体问题描述:某银行为职工大量报销出租车票,变相发放交通补贴。 另外在业务费用中列支办公用品,日用耗材,实际是为职工套现发放奖金。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等应有条件、按比例在税前扣除,但是在计入业务费用后,可全额税前列支,有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而且此类业务数量大,涉及面广,真实性难以核实,为税务机关监管增加难度。该行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用品费”、“其他交通费”、“午餐费”、“市场拓展境内差旅费”等经济业务,均以各支行或个人填报报销,后附原始凭证分别是销售发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发票中付款方名称分别是“三亚建行”或“个人”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附录——金融保险营业税文件 下载: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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