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除银行存款利率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40号 1997-02-0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1996年国家两次调整银行存款利率,为统一1996年度股份制公司、投资基金公司派息、分红和集资利息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省局明确如下:按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调整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94号文规定的同期个人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其中,一年期定期个人存款利率为7.47%,半年期为5.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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