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人办发[1999]104号 1999-11-10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5]9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11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999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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