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交际应酬费内涵的理解 1、交际应酬费与业务招待费可以划等号 交际应酬费过去主要出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与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相同。如: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的通知》(国税办函[2006]26号) “……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交际应酬费包括了实物赠送和服务赠送 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来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35号)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3、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交际应酬消费为外购的应税服务 在理解本条时,可先参阅如下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字[1989]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账。不作为营业收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根据对相关法规梳理,个人理解为: 1、应际应酬消费不能与交际应酬费划等号,其内涵要小于交际应酬费。 2、交际应酬消费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畴,不包括实物赠送; 3、交际应酬消费系非自行提供的、外购服务;如果是自行提供的,仍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
综上,个人认为: 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外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 其他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包括外购的应税货物、劳务;外购的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自行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均应视同销售,按市价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人需尽量取得相关的、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如下图所示(如下未包括其他赠送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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