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工百分比下确认收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槿思成 作者:槿思成 人气: 时间:2016-11-03
摘要:问题: PIL 企业属于船舶建造行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期末按完工进度70%确认2000万收入,但未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未确认该笔2000万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请问是否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补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还是等完工了一次性开具发票? 解答: ch

问题:PIL

企业属于船舶建造行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期末按完工进度70%确认2000万收入,但未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未确认该笔2000万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请问是否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补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还是等完工了一次性开具发票?
 
解答:chenyiwei
 
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就会计处理而言,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PIL:陈老师,那该种情况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也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吗?
 
chenyiwei:理论上是要的。但因为增值税的特性,不到实际申报时可能难以确定每一期的实际应纳税额(不能事先确定该期间的可抵扣进项税有多少),所以如果无法合理估计应缴纳的附加税的,也可以在实际申报纳税当期计提。 
 
moyongwei111:请问陈老师,销项税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后,借方请问计入什么科目?应收账款还是其他流动资产?
 
chenyiwei:已到结算时点的部分计入应收账款;尚未到结算时点的部分计入其他流动资产。 
 
苹果宝贝007:陈老师,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何要计提销项税?
 
chenyiwei:这种情况下,未来实际发生纳税义务的可能性大于50%,且与已确认的收入相关,因此属于与过去的交易相关的推定义务(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尚无法定义务,但推定义务是有的)。
 
pywyh:陈老师,这样确认的话是不是会使申报给税务避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不平。
 
chenyiwei:会有这个问题。但不同税种分别按照本税种的规定确认收入,只要各自的确认方法都可在本税种的规定中找到依据,而且确实在不同税种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则也可以合理解释。
 

说明:本文由“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处理”陈老师的答疑扩展而成,加入笔者的一些思考过程和观点。

一、提出问题

今天准备探讨的一个问题是:

关于完工百分比下确认收入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的账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导向下进行的,增值税是在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产生的企业税负,那么在完工百分比下确认的收入时,但未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是否要在账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二、分析问题

1、明确负债的定义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这种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通常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强制执行。

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有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

2、分析此问题与之相关的内容

那么当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无法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不形成法定义务,但实际上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很可能实现的,这个可以形成一个合理预期,这个义务是属于与过去的交易相关的推定义务。那么实际上就需要确认因为该义务形成了企业的负债。

3、财政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为征求意见阶段,并不能指引实务操作,但是一些新的观点还是可以了解一下。

其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实际上从原理而言,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是依据推定义务的产生,而明确企业需确认相关的负债。

4、目前应使用的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其实质核算的内容法定义务对应。

其他流动负债:用以归纳债务或应付账款等普通负债项目以外的流动负债的资产负债表项目。

那么会计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与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费计提探讨

从我国现行税制看,与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费的确认是依据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而计算确认的。

因推定义务产生的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不能事先确定该期间的可抵扣进项税有多少,这个对于增值税申报而言,不到实际申报时难以确定每一期的实际应纳税额,所以无法合理估计应缴纳的附加税的金额,故而可在实际申报纳税当期计提。

即我们可以认为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的这部分增值税销项不影响附加税费的计提。

三、解决问题(得出观点)

会计核算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的这部分增值税销项不影响附加税费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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