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主要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或者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采用征收率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征收率为3% 除以下列举的货物、劳务和服务项目适用对应的征收率外,其它项目和行为均适用3%的基本征收率。 (二)征收率为5% 1.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财税〔2016〕36号,注意: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有特殊的征免税规定,但征收率一致)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注意:有两个例外】一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减按3%征收率的简易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7号) 【特殊情形】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 2.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征收率为3%。但是,如果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是否可以理解为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税? 3.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全额纳税的,征收率为3%】(财税〔2016〕47号) 4.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2016〕47号) 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差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7.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三、增值税预征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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