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知识应知应会大全!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一叶税舟 人气: 时间:2016-12-05
摘要:营改增大量采用的营业税平移的思路,所以导致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等比较繁杂,时常容易搞错,因此,整理了这方面的内容,以作备忘之用。 一、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是指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指的法定税率,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 (一)适用

(一)预征率为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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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并在项目发生地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

(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预征率为3%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在项目发生地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采用何种计税方法,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都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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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2)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预售时,预售发票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进行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正式销售时,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向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选择或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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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在同一县(市、区)的不预缴。

(三)预征率为5%

1.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动产。除其他个人外发生转让的,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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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纳税申报。

(2)纳税人转让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全额预缴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纳税人转让除自建以外取得的不动产,按照差额预缴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选择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的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住房之外的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相关链接】

(1)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除其他个人之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预征率为1.5%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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