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2016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浙江国税 作者:浙江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2-19
摘要: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招待费问题(发布日期:2016-1-21 ) 您好,我想咨询下现在新办房地产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向后结转,在取得收入后再按比例扣除?原先国税【2006】31号文件是否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招待费问题(发布日期:2016-1-21 )

您好,我想咨询下现在新办房地产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向后结转,在取得收入后再按比例扣除?原先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新规定是哪份呢?

答:1、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文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关内容。

2、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区分筹建期间与生产经营期:

①如果是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操作,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发布日期:2016-2-19 )

我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优惠政策规定并进行了加速折旧,请问加速折旧部分在计算研发费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因此,您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加计扣除。

3、关于2015年补缴2014年社保费滞纳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发布日期:2016-5-6)

请问2015年补缴2014年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可以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怎么在申报表上填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4、关于福利费和工资的区别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08)

我在网上搜了很多,有些人说高温费补贴是做工资的,有些人说是做福利费的。过节过年费也有人说做工资,有人说做福利费。请问这个到底应该做什么?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该问题为地税问题,与地税相关部门沟通后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3号,职工防暑降温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根据财企[2009]242号,“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此应计入工资。

个人所得税:上述补贴都应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5、关于设备折旧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07 )

您好!请教问题如下:我公司2013年购入设备一批,其中几台设备因当时特别原因没投入使用,因此也没计提折旧。现因生产发展需要,决定投入使用。问题是10年的折旧年限怎么定?是从2013年购入时开始计算,还是从今年投入使用月份开始计算?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6、关于暂估材料和所得税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10)

2016年有200万的暂估发票至今还未收到发票,在2017年5月31号之前汇算清缴之前把发票收齐冲红,可以吗?这样不用纳税调整了吗?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不能冲红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7、关于固定资产入账折旧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11 )

请问公司10月份购入固定资产,11月份抵扣入账,折旧从11月开始吗?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8、关于免费班车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11 )

请问税官:超市用于接送顾客购物的免费班车,取得的租车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像这种免费班车提供的接送顾客购物服务,是否属于旅客运输服务?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注释:(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9、关于兼职人员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1-15)

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雇了一个保洁阿姨,她是兼职的,她已经在拿退休金了的,每月给她的工资是按劳务报酬做呢?还是按工资薪金做?

答: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该问题为地税问题,与地税相关部门沟通后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0、关于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发布日期:2016-11-23)

你好,我想请问:公司设立不久,注册资本20万已经实缴到位,并且申请了3个专利(未授权状态)。现需股权转让。问题是:已申请,未授权的专利,是否会计入公司无形资产的评估范畴?因为未授权专利如被纳入评估范围,公司股权将大幅溢价,则个人所得税是天文数字。简单的说,就是有已申请未授权专利的公司,股权交易中,是否将此等专利纳入评估股权价值范畴,或者是否需要进行股权价值评估,或者是否能等价转让?谢谢。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和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无形资产跟是否授权无关,都应纳入评估范围。

11、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涉及的所得税的问题(发布日期:2016-12-12 )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零售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收入能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支出未能全部取得合法票据,现打算注销,请问:1、中介机构帮我们做注销审计时,是按我们和主管税务机关约定的核定征收来计算企业所得税,还是按查账征收方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2、注销时企业账上留存收益不多,由于我们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全部取得合法票据,如果剔除该部分成本费用的话,留存收益将大幅度增加,具体清算时分给股东的企业留存收益要交的个人所得税,是按账上的留存收益金额来交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剔除未取得合法票据后的金额来交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

第一条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

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因此,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要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处理。清算按照核定征收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留存收益缴税。

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2、关于核销应收款的所得税问题(发布日期:2016-12-29)

因为对方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全额清偿对我单位的欠款,故我单位产生了40250元的坏帐,请问我单位需提供什么资料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该笔坏帐?

答: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3、关于股票股利交税问题(受理日期:2016年12月30日、发布日期:2017-01-03)

12月12号咨询过两次,一直没有回复,再问一次: 营改增后,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持有期间的收到的股利,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交增值税嘛?如果要交,交税的纳税项目是哪一条? 交税时点是什么?

答: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我们已经答复了,请在您的用户页面中查看上次问题的回复。谢谢!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注释:“(五)金融服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分红若为被投资人或产品获得增值后分配的净利,是必须盈利后才能分配的,不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涉及具体判断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注:本文根据浙江省国税局2016年12366咨询热点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顺序标号可能和原标记有差异,具体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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