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12日,浙江省 ETC中心发布通知,自2017年6月16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通行业务中,在ETC充值时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中项目由“通行费”改为“通行卡充值”,“金额”改为“充值金额”。 据此,结合了解到的有关信息分析认为,浙江省高速公路通行业务中,有采用充值方式的,也有采用信用卡方式的,据称两种方式分别由ETC用户服务中心(储值户)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信用卡户)开具普通发票。 综合上述信息和消息分析认为,ETC充值发票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单用途卡进行管理,凡在充值时取得ETC用户服务中心(储值户)开具的内容为通行卡充值的普通发票应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在ETC消费后,由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信用卡户)开具的发票内容为“通行费”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凭该普通发票据实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属消息分析,可咨询当地税局证实。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