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耗法”测算焦炭产量主副产品销量有迹可寻
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49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炼焦、焦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年设计生产能力40万吨,主要产品为优质冶金焦,副产品为焦油与粗苯。 确定评估对象 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为吕梁市国税局所辖3户焦化企业之一。吕梁市国税局税务干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焦炭产量与副产品产量不成比例,于是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对其2007年1月~2008年4月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评估指标分析 测算产量数据标准:焦炉的入料为精煤,结焦时间以上限为依据,出焦量以下限为依据,每月按28天计算,最后综合考虑企业原料、资金、市场、环保、销售等生产经营指标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实际产量的真实性。通过税收管理员下户实地调查填制的焦化企业基本数据采集表,评估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焦炉数80孔,每炉入料13吨,出焦量9吨~9.5吨,投入产出比率1.3~1.5,结焦时间18小时~20小时,吨焦耗电量24.2千瓦时,焦油焦炭比为1%,粗苯焦炭比为0.1%。 测算产量公式:月数×28天×24小时/结焦时间×焦炉孔数×每孔出焦量。通过测算,得出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当期焦炭产量应为38.7万吨。 电力影响按短时停电,又不能自发电导致推迟结焦时间调查测算。纳税评估人员原料、资金影响按因原煤不足、无资金购进原料导致无合格产品或人为延长结焦时间测算。纳税评估人员依据企业的统计表和生产记录,以约谈的形式收集的数据为,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每天出焦900吨左右,累计因停电影响240余小时,使企业采取延长结焦期达240小时,影响产量0.7万吨左右,原料、资金影响产量0.4万吨。2007年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焦炭产量26.1万吨,销量26.2万吨,产销率100%,焦油产量2297吨,粗苯产量279吨;2008年1月~4月,该公司焦炭产量10.6万吨,销量8.3万吨,产销率78%,焦油产量305吨,粗苯产量159吨。 正常情况下,焦炭产量与副产品产量存在以下内在的联系:副产品焦油与焦炭产出比为2%~3%,粗苯与焦炭产出比为0.7%~0.9%.该公司的焦油与焦炭产出比为1%,粗苯与焦炭产出比为0.1%.从以上数据分析,该公司副产品与焦炭的比率较低,与吕梁市煤焦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操作指南中指标及该公司可行性报告中指标存在显著差异,可能存在副产品收入未入账情况。 从以上焦炭产销数据上可以看出,在目前市场形势较好,价格不断攀高的情况下,2008年产销率下降,存在推迟结算、少缴增值税的可能。评估人员通过测算,该公司有0.9万吨左右的焦炭[38.7万吨(测算产量)-36.7万吨(实际产量)-1.1(电力影响0.7+其他影响0.4)]未计入收入账。 约谈举证,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财务人员告知,该公司于2003年建起机焦设备,当时无化工产品回收设备。因环保不达标,该公司于2005年又开始上马化工产品回收设备,但设计上有缺陷,难以达到预计的回收水平。又因为该公司地处中阳县枝柯工业园区,此地电力远远不能满足工业生产需要,所以公司只能用农网电,经常接受限电和停电的现实。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公司副产品产量较低,致使化工产品回收水平无法达到设计能力。 对财务人员的说法,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进行举证说明。于是,中阳县某焦化有限公司对2007年1月~2008年4月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一)该公司提供了生产统计表和其他证明资料,表明了化工产品回收水平无法达到设计能力属实,停电影响焦油1.1%,影响粗苯0.6%. (二)焦炭销售方面,该公司自查出销售给某钢铁集团炉料公司的产品9133吨,价格1415元,因质量、价格问题尚有争议,未做收入,公司?? ?主动申报,要求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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