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一)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作者:张海涛 人气: 时间:2018-02-26
摘要:2017年12月29日2017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表格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新表格的填写,有哪些变化点需要关注?有哪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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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2017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表格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于新表格的填写,有哪些变化点需要关注?有哪些问题有待厘清?本公众号将从本期开始,陆续推出专题予以说明。

一、总体变化

(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配合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的修改,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等4张表单。

二、企业基础信息表的填写注意事项

(一)汇总纳税企业5种情况的理解

1、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指跨地区设立总分机构,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需按照该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总机构。

2、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指的是虽然跨地区设立总分机构,但不按上述办法汇总纳税的机构。包括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

3、总机构(省内)

指未跨地区设立,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4、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跨地区设立总分机构,需要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二是未跨地区设立总分机构,但根据当地规定,需要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5、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指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按当地政策规定,不需就地纳税的分支机构。

如《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跨地区分配所得税的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人数的理解

企业基础信息表》需填写“从业人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需填写“本年职工总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需填写“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三张表都是填写人数,但范围和计算方法有差异。

1、人员范围不同

按照《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的要求,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从上可以看出,职工人数不包括劳务派遣人数。

2、计算方法不同

按照《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的要求,从业人数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对“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如何计算未做说明,但从其表述可以看出,应该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月平均数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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