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工作部署,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分离移交工作正在逐步展开,现结合某集团公司实际,对相关财务处理探讨如下: 一、集团收付财政资金会计处理 (一)集团收到财政拨付“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二)集团拨付“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三)集团所属单位收到集团拨付“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时,应在“专项应付款—其他”科目下设置“‘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拨款项目辅助核算。 借:银行存款(或结算中心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其他(“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 二、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一)盘盈固定资产时,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盘亏固定资产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已抵扣进项税的资产应做进项税转出。以管理不善盘亏为例的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三、基层单位对 “三供一业”资产维修改造会计处理 企业对准备分离移交的资产进行维修改造时,发生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相应的拨款从专项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其他(“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二)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1.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应将原有资产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在建工程 3.新购建资产或发生改造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改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四、资产移交会计处理 (一)集团所属单位资产移交集团所属物业公司的会计处理 1.集团分公司原有未改造资产移交应通过资本公积无偿调拨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集团公司内部单位 贷:固定资产清理 2.集团分公司改建的固定资产移交时,使用财政资金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使用自有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或原有资产部分通过资本公积无偿调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财政资金建造) 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自有资金建造和原有资产部分无偿调拨) 贷:固定资产清理 3.集团子公司移交账面原有资产时,核销有关资产,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固定资产清理 4.集团子公司移交改建的固定资产时,使用财政资金建造的资产应冲减专项应付款,使用自有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或原有资产部分应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专项应付款(财政资金建造)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自有资金建造或原有资产部分)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集团所属单位资产移交外部单位的会计处理 1.集团所属单位原有资产移交外部单位时,应核销有关资产,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固定资产清理 2.集团所属单位移交改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时,使用财政资金建造的资产应冲减专项应付款,使用自有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或原有资产部分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专项应付款(财政资金建造)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自有资金建造或原有资产部分)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注意事项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因无偿移交资产核减权益,可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核销资本损失,以未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企业对资产、负债及人员进行整体移交的,不缴纳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