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12
摘要: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3-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经报省政府批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 《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减少征纳双方矛盾,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公告》,对我省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 《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交通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1.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具体为: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

  2.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3.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4.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最高标准即为1690元/月.人。考虑到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准范围只限于领导班子,实际发放标准又远高于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而中层管理者及其他人员范围不易界定,故只设定扣除标准上限。

  以上标准均按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确定的,如果标准发生变化,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三)明确了《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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