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14号 1999-02-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税 屋附表: 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2月1日 税 屋附表1: 税 屋附表2: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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