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税企互动渠道”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5-29
摘要:已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完成实名绑定的单位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费)人员,可通过个人微信,与税务机关实现征纳双方信息实时互通,双向精准互动、自动接受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税企互动渠道”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2020-05-29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征纳双方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依托微信平台,建设了征纳双方可以进行实时互动和信息交付的税企互动渠道。“税企互动渠道”定于2020年6月1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逐步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完成实名绑定的单位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费)人员,可通过个人微信,与税务机关实现征纳双方信息实时互通,双向精准互动、自动接受涉税信息。

  二、推广内容

  “税企互动渠道”是基于微信的拓展应用,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个人微信扫描关注即可使用。“税企互动渠道”纳税人端具备通知发布、政策推送、资料采集和互动咨询等四大功能模块。

  (一)通知发布。集成各系统涉税信息,通过“税企互动渠道”,将通知公告、风险提醒等以文本、图片、文件等方式发送到使用者的个人微信。

  (二)政策推送。根据实名认证信息,税务机关将使用者涉及的涉税政策、退抵税信息,通过“税企互动渠道”精准推送到使用者的个人微信。

  (三)资料采集。规范资料报送渠道,对需要采集的涉税资料,由纳税人和缴费人使用个人微信通过“税企互动渠道”实时上报税务机关。

  (四)互动咨询。征纳双方可以通过“税企互动渠道”,以多种信息形式进行实时双向交互。

  三、其它事项

  (一)权利义务。“税企互动渠道”是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建设开发的,供各使用对象自愿免费使用的官方互动渠道。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通过该渠道进行的通知发布、政策推送均具有法定效力。

  各纳税人和缴费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费)人员,通过该渠道进行的资料报送视同真实意思表示。

  (二)实现方式。已在电子税务局实名并绑定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和办税(费)人员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使用“税企互动渠道”。

  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税务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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