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附件修订] 财税[2020]30号 2020-06-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21]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本通知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变更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机构。上述增补、变更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1]51号附件3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修订]税屋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