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失效] [89]财法012号 1989-02-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一、凡经各级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审查同意保留的公司,均由公司主办机关在办理公司与机关行政财务彻底脱钩手续后,及时向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财政部门的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然后,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挂钩手续,核实资产,履行财务登记,明确财务隶属关系。 二、凡清理整顿前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司,财政部门可根据审批过的公司年度决算报表和“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情况表”出具公司的财务脱钩、挂钩证明和实有资金证明。 三、凡清理整顿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司,除应首先向财政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和“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情况表”外,必须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验资报告。 公司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上报的报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公司财务脱钩、挂钩的证明和资金证明。 税 屋附件: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情况表 财政部 1989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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