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170号 2004-06-2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局应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总局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各局负责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应按月将当月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市局将开发根据CTAIS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代监开-非电脑票”模块采集的数据产生《代开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文档的专用程序,专用程序开发完成后下发各局使用,具体下发时间另行通知)。各局应确保采集《代开发票开具清单》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自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2004年6月份)开始,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增加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 鉴于国税发[2004]68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对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内未能及时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可于2004年7月18日之前将《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市局印制完成下发各局后,各局应及时通知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之前到税务机关领取。 五、纳税人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具体方式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IC卡,下同)的一般纳税人,市局将统一安排相关软件服务单位对其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将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具体升级时间为: 1、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通过网上下载税款所属期为2004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自动升级; 2、对采用IC卡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之前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同时进行IC卡升级; (二)对未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软盘报送方式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或我局的电子报税网站(http://www.bjtax.gov.cn)免费下载使用。各局应在一般纳税人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之前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同时对纳税人做好相关软件下载和使用的辅导。 六、从200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并依照国税发[2004]68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相关数据审核。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审核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审核之前,暂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对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七、关于《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和《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采集、汇总和上报的技术实现要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现方案》(见附件)。 八、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流程技术实现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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