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2005年1至6月份货物运输发票“缺联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550号 2005-10-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已将各局2005年1至6月份的货运发票“缺联票”信息放在市局FTP上(具体地址与每月下传比对结果的路径相同),各局下载后,应及时清分并下传给各负责核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实施核查。 由于此部分发票数量较大等特殊原因,市局经与市地税局协调,从市地税局取得了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份我市货运发票存根联开具信息,并开发了查找工具,与存根联开具信息一并下发各局(下载路径、安装及使用说明见附件1)。 一、管理部门具体核查人员的核查基本步骤和可参照使用的方法 (一)案头排查 如属于本市地税局监制的货运发票,可通过查找工具在市地税局提供的存根联开具信息中查找,如找到且核对无误,按照第一类问题发票处理,如未找到或核对仍不符,则进行下一步的实地核查工作。 (二)实地核查 1、核对纳税人纸质票面信息和款项的支付、购销合同、入库实物、帐务处理等相关情况是否相符,以判断运输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假票等问题。 2、核对完成后,仍存在疑点的,按规定的程序交稽查部门发函委托核查。 二、完成核查的时间 考虑到此部分发票数量较多,经市局研究决定,各局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2005年1至6月份结存的货运发票“缺联票”的核查工作。 各局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应统筹安排好本局的核查工作,组织好人力物力,协调好核查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间工作关系,集中力量,在保证本期发票核查进度的基础上,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此部分发票的核查工作。 三、数据的上报 2005年1至6月份货运发票“缺联票”应核查发票数据和核查的具体情况,与当月的核查情况一并反映在2006年3月份的审核检查报表中,在2006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不需另行填报《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为随时掌握我市对此部分发票的核查进度,各局自2005年11月10日起至2006年4月10日止,按月报送《2005年1至6月份结存货运发票“缺联票”核查进度统计表》(具体表样见附件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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