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4]20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22
摘要:发票换版时间。2004年9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征[2003]26号)中规定的6种货运发票同时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发[2004]207号      2004-07-2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
  5.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发票票样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票换版时间。2004年9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发票票样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征[2003]26号)中规定的6种货运发票同时废止。

  二、发票分类代码。我省“货运发票”代码设定为12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代码为:23500x;x;10860;“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代码为:23500x;x;10870。上述代码中的第6、7两位“x;x;”为年份码,如2004年为04,以后年份印制时应随年份变化做相应调整。其他码位的代码不变。

  三、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号码,共8位。由省局票装分局根据每年印票的先后,在00000001——99999999范围内顺序连号编排。

  四、发票印制。我省“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由省局票装分局统一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设区市局按规定向省局票装分局领取。

  五、开票方法问题。根据总局有关规定,“货运发票”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不论代开票人或自开票人,均应使用计算机开票,手写无效。

  (一)自开票纳税人应当配备总局要求的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并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开票(有关技术要求和软件可从www.chinatax.gov.cn网站上下载)。纳税人使用中有任何问题可与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热线联系:010——66328561 01——63417634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布总局网址、如何下载软件及技术支持电话,并协助开票人做好软件运用、开票等工作。

  (二)代开票税务机关,使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开票软件。

  六、开票要求。

  (一)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的识别。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该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二)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货运发票”填开时暂不填写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三)机打代码。机打代码和发票代码是一一对应的,机打代码一定要和纸质发票上的红色发票代码一致。

  (四)机打号码。机打号码和发票号码是一一对应的,机打号码一定要和纸质发票上的红色发票号码一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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