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3]8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人申请以利抵亏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1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人申请以利抵亏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3]80号      2003-11-21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厦府[2003]252号),纳税人申请以利抵亏属于取消、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核准事项之一。现将取消纳税人以利抵亏行政审批核准事项后,有关企业申报及税务跟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弥补亏损额的确认与弥补期限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期限。

  二、纳税人申报弥补应注意事项

  取消纳税人申请以利抵亏审批核准事项后,以利抵亏由企业自行申报弥补、自负法律责任。为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直征局管征企业亏损额30万元以上、其他基层局管征企业亏损额10万元以上的,必须附送亏损年度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自愿委托具有办理地税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以利抵亏的审核报告。

  三、加强对以利抵亏纳税事项的管理

  各基层局要加强对企业以利抵亏项目的管理,建立企业以利抵亏台账(附后),加强对亏损弥补项目的稽核。管理部门要将以利抵亏作为日常审核评税的内容,要求必须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等资料,审核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的期限、待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的期限等情况。对弥补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要列入所得税重点检查。发现不符合以利抵亏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稽查部门在纳税检查中调整企业亏损额要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纳入以利抵亏管理档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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