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5]133号 1995-07-0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第三条“关于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的规定,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央与中央、中央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就地征收;地方企事业单位之间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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