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8]5号 2008-01-1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 (一)车辆、船舶应纳税额详见附件1。 (二)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对申报纳税时间作出以下规定: 1.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车牌号码末位数字所对应的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66666”的车辆,应在6月份申报纳税,依此类推。 2.车牌号码末位数为“0”、“1”、“2”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的车辆,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如此类推。 三、缴纳方式和纳税地点 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新规定之前,广州市内车辆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暂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广州市区范围内车辆的纳税方式 1.属于单位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2.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申报纳税,其中,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可代征2008年以前年度有欠税车辆的车船税,其他代征方式只代征2008年度车船税。 (1)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电子商务分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其中,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2)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3)登陆网站www.payeasy.com.cn办理。 (二)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车辆税款的缴纳方式 1.番禺区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任何一间设在番禺区机动车检测站内的车船税代征点缴纳; 2.花都区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广州市农新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船税代征点缴纳; 3.增城市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 4.从化市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受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 (三)船舶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地点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四、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登记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以登记日期为准。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一)市区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申报纳税; 2.新购置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单位的以及新购置船舶,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范围内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1.新购置车辆的纳税人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 2.新购置船舶的纳税人应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车船信息变更的申报 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六、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2008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和处罚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七、其他事项 (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出台前,暂不办理2008年度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单位的,申报纳税时需携带并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综合申报表》。 (三)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四)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4.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联系电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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