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失效] 湘地税函[2005]44号 2005-04-2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和重点税源分析 (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4月份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和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要严格按照此文件个体税收规定口径统计数据,上报省局《个体税收季报表》的相关数据也必须衔接一致。 (三)要选取当地10户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要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大户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管理情况的动态了解,分析个体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认真报送《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并进行必要说明和分析,重点反映征管措施和效果。 (四)要强化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动态管理。对未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的业户不能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要及时完善对未达起征点或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后续管理措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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