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条款修订] 京地税地[2007]322号 2007-08-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已被重新修订,新修订内容如正文。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税额标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申报纳税期限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六、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税款。 七、土地情况的登记及变更 (一)已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变更手续,填报《房屋、土地变更情况登记表》。 (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时,还应填写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情况。 特此通告。 详情请查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或12366热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七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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