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04]64号 2004-08-16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一、《通知》第一条自总局发文之日起执行,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时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 为保存完整的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便于统计查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等特殊退税业务,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时应通过CTAIS税收征管系统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二、《通知》第二条对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后,按照以下办法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征收率)×征收率 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核销以后,企业应到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在核销时按照实际的出口额和进口额计算该手册下全部出口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并调整前期已缴纳税款。 三、通知第六条,对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复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并按规定做征税处理。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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