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2004]64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16
摘要:为保存完整的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便于统计查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等特殊退税业务,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时应通过CTAIS税收征管系统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04]64号          2004-08-16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自总局发文之日起执行,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时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

  为保存完整的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便于统计查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等特殊退税业务,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时应通过CTAIS税收征管系统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

  二、《通知》第二条对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在货物出口后,按照以下办法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该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征收率)×征收率

  进料加工手册在海关核销以后,企业应到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在核销时按照实际的出口额和进口额计算该手册下全部出口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并调整前期已缴纳税款。

  三、通知第六条,对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复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并按规定做征税处理。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