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6]260号 2006-09-04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推进“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外汇局”)决定在辽宁省(不含大连)所有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输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2006年9月1日以后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外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中注明的核销日期为准),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无需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2006年9月1日起,省外汇局按日向省国税局通过“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送企业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2006年9月5日前由各市外汇管理支局按原有模式向各市国家税务局传送2006年8月31日前企业出口收汇已核销的退税电子数据。 三、税务机关以省外汇局通过“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传送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作为审核出口货物外汇核销的法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对尚未到期结汇的,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可暂时免予审核出口收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但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的(远期收汇除外),按本通知第四条处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应注意核对申报数据“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项目的一致性。 四、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无收汇核销退税电子数据的处理。 (一)对于企业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后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退税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自行打印的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向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企业在收到“查询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见附件2)。 (二)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同时将“核销证明”报送省外汇局,省外汇局收到《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 (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核销证明”与其退税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四)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五、对于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仍需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挂失手续,但对于企业2006年9月1日以后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所对应的核销单遗失,外汇管理机关不再为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由于省外汇局和省国税局之间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包含数据签名和加密技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以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所以省外汇局不再定期向省国税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见附件3)。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见附件4),确保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顺利进行。 八、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 附件4: 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使出口企业即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时得到退税资金,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外汇局”)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之间通过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实现企业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外汇局系统、国税局系统和省内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四条 省外汇局和省国税局办理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业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操作。 第五条 省外汇局每日业务结束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台定时自动生成退税电子数据文件。省外汇局指定业务人员于次日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下载退税电子数据文件,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处理后,转入“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和传输系统”(简称“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对退税电子数据文件(明文)执行数据签名和加密操作,系统自动生成报文(附有数字签名的密文),并将报文传送到外汇局通讯服务器。 第六条 省外汇局每日10:00前向省国税局传送企业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文件。 第七条 省国税局指定业务人员每日11:00前通过身份认证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从省外汇局通讯服务器接收报文,并对报文进行解密和查验数据签名,认证退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认证成功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制作经过数字签名和加密的电子回执,内容包括接收信息确认标志、操作人和交换数据(明文)。 第八条 企业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后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退税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自行打印的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向企业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简称“查询通知书”),通知企业在收到“查询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主管外汇管理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简称“核销证明”)。 第九条 企业可凭“查询通知书”向主管外汇管理机关查询收汇核销情况。外汇管理机关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应在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同时将“核销证明”报送省外汇局,省外汇局收到“核销证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 第十条 如“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出现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传输经数字签名和加密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时,经省外汇局与省国税局协商,可采取应急措施,即省外汇局向省国税局传递未经数字签名和加密操作的退税电子数据,并附当地外汇局出具的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国税局凭此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由于特殊情况,省国税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省外汇局传送的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或数据有误,或省外汇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省国税局发送的回执或回执有误,要及时通知对方查明原因,必要时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传输应遵循信息保密原则,外汇局和国税局双方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第三章 数据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审计是指外汇局指定审计人员通过身份认证系统授权进入“安全认证传输系统”,通过审计管理功能,对业务员发送的退税电子数据、收到的电子回执和业务员的操作日志进行审核,实现系统监控和业务审计两个层面的管理。审计内容包括事件、数据内容标签、操作人、时间戳、通讯标志、回执、事务标志等。 第十四条 对传输的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和电子回执的审计应按日进行,对业务员操作日志的审计每周一次。 第十五条 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要实行交叉审计。 第十六条 在对数据审计时如发现业务员违反规定传输数据、数据不全和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系统管理包括系统维护和数据库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维护员由省外汇局和省国税局科技人员担任,负责对系统的软硬件环境进行安装调试、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负责对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与保管。 省外汇局和省国税局双方分别指定系统管理员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的备份管理进行数据备份,数据备份的内容包括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原始文件、发送报文、接收报文、电子回执、日志记录和审计记录等,以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实现退税电子数据交换全过程的完全可回溯。 退税电子数据备份介质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条 业务员调离该岗位,系统管理员要及时在“安全认证传输系统”中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系统维护和管理人员不具备业务操作权限。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分级授权管理,以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省外汇局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业务设数据传输岗、数据审计岗和系统管理岗。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数据传输岗 1、负责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下载退税电子数据文件; 2、负责将退税电子数据文件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向省国税局传送; 3、向企业出具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4、经批准向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和补传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 5、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向省国税局传递未经数据签名和加密操作的退税电子数据。 (二)数据审计岗 1、对业务员发送的退税电子数据进行审计; 2、对收到的电子回执进行审计; 3、对业务员的操作日志进行审核; 4、向企业出具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系统管理岗 1、负责“安全认证传输系统”的管理; 2、指定数据传输岗和数据审计岗的业务人员,并对业务员进行授权; 3、负责增加和调离业务员; 4、批准向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和补传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省国税局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网上传输设数据接收岗、系统维护岗、数据监控岗、系统业务管理岗和市局函调管理岗。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数据接收岗 1、负责通过“安全认证传输系统”接收省外汇局传送的退税电子数据文件,经认证后向其发送电子回执; 2、负责将收到的退税电子数据解密,将解密后的文件定期读入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 3、在“安全认证传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下,经省外汇局、省国税局商定接收未经数据签名和加密操作的退税电子数据和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出口退税专用)》,经核对无误后,进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读入和退税电子数据清单归档。 (二)系统维护岗 1、负责“安全认证传输系统”硬件、线路的维护和管理; 2、负责对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管。 (三)数据监控岗 1、负责建立从省外汇局接收的退税电子数据总库; 2、负责定期对已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审核的省外汇局传送的退税电子数据与退税电子数据总库的数据进行核对、监控。 (四)系统业务管理岗 1、负责指定数据接收岗的业务人员,并对业务人员进行授权; 2、负责增加和调离业务人员。 (五)市局函调管理岗 1、负责向通过“出口收汇网上报审系统”进行外汇核销后5个工作日仍未收到外汇管理机关传输的退税电子数据的企业出具“查询通知书”; 2、负责对外汇局签章的“核销证明”的接收、审核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省外汇局和省国税局授权系统管理员分级进行业务授权。如人员发生变动,系统管理员要及时调整相应权限。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向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和补传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实行金额授权,分为业务员、业务主管、分管副处长或处长三级授权。权限的具体划分为: 1、向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和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业务员经办,业务主管审批; 2、向企业出具“核销证明”和补传相关出口收汇已核销退税电子数据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由业务员经办,业务主管复审,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省外汇局和省国税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出口核销退税电子数据安全认证传输内控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分支局和各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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