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厦财法[2021]8号 2021-12-22 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各处室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1号)及有关规定,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各执法处室在立案后发现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的,则应终结案件办理,制作结案报告并说明理由。 《清单》将不定期、动态更新。对未列入《清单》的、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或可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各处室按程序报批后,视为《清单》所列行为先行处理,条法处及时更新《清单》。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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