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交易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地[2010]131号 2010-07-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删除,第二条,第三条修改内容请看正文标注。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屋交易退税的管理,在进行此类业务退税审批时,要先审核契税退税,契税退税审批全部通过后,再审核相关税费的退税。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条变为第一条修改为:“对于因房屋买卖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涉及房屋交易的各项税费的,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审批时,要先审核契税退税,契税退税审批全部通过后,再审核相关税费的退税。”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条变为第二条修改为:“二、上述退税按照退税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201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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