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45号 2005-4-1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鲁国税发[2008]3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一)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办理免税申请的时间,超过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规定的有效期的,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应根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购买时间计算纳税申报期限。 二、[条款废止]关于免(减)税申请问题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处)应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1—10号,向省局报送生产企业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免税申请表及总局文件规定的相关附报资料。 三、[条款废止]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一)对于办理完车购税缴税手续的纳税人,车购办应核发完税证明副本,作为办理车辆挂牌手续的依据;纳税人应在办理车辆挂牌手续后,持《机动车行驶证》正本、《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到车购办领取完税证明正本;车购办依据《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将车牌号码打印或填写在完税证明正本上并将完税证明正本发给纳税人。 (二)车购办应将刊登遗失声明的《中国税务报》联系方式张贴在办税大厅的显要位置,以方便纳税人办理刊登遗失声明手续。 《中国税务报》地址:北京市宣武槐柏树后街21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83021 四、[条款废止]关于报表上报问题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科(处)应将车购办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车辆(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信息资料以电子表格的形式(见附件2),于每月2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于每月月底前公布同类型车辆全省统一的最低计税价格。2005年1月1日-4月20日车购办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车辆信息资料电子表格应于4月21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FTPcentre流转税处车购税的文件夹内。 (二)《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见附件1)、《山东省车辆购置税收入情况月报表》(见附件3)应于每月4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同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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