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的房屋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8]闽税政三字第782号 1988-10-09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为照顾目前房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屋(不包括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租金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暂免征房产税两年。到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免税期限已满。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30号文件规定,对房管部门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希知照。 福建省税务局 1988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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