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税费政策指引(2022年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0
摘要: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攻坚行动已列为2022年青岛市党代会及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和城市建设攻坚行动的战略部署,促进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功能,青岛市税务局会同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总指挥部整理编写了《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税费政策指引》。

  三、旧城旧村旧厂房改造

  基本完成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和现有城中村改造。

  事项4个村企合作改造村集体留用地转让村级园区市场转型政府直接收储

  3.1村企合作改造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引进开发企业合作参与改造。(改造范围的土地一般分为复建安置区和融资区,改造主体公司负责拆迁补偿及复建安置房建设、取得融资区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权益)。涉税场景包括合作意向企业垫付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返还前期费用、拆迁补偿、土地出让、复建安置房建设、复建安置房分配、融资区房屋销售等。

  3.1.1合作意向企业垫付前期费用场景

  对纳入更新改造范围的旧村庄,原则上由区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融资楼面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评估编制等前期工作;历史上也存在旧村改造项目开展上述前期工作的经费由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这部分前期费用通常由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合作意向企业向改造主体公司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

  3.1.1.1村集体经济组织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专业机构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服务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开展改造前期工作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于改造前期支出最终由改造主体公司承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应收到改造主体公司前期费用补偿时确认收入。

  (2)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共同开展改造前期工作的,双方应根据合作协议明确支出责任和收益归属。对明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合作意向企业代垫款项的支出,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可凭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改造主体公司最终承担该支出的,属于改造主体公司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代垫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下同,凭证问题不再重复列示。)

  3.1.1.2提供前期服务的专业机构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专业机构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服务签订的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专业机构从事基础数据调查、基础数据核查、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融资楼面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业务、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评估编制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2改造主体公司返还前期费用场景

  合作开发企业确定后,通过改造主体公司来负责拆迁、安置、销售等。改造主体公司返还合作意向企业代垫的前期费用。

  3.1.2.1合作意向企业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共同开展改造前期工作的,双方应根据合作协议明确支出责任和收益归属。对明确由合作意向企业支出的,可凭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改造主体公司最终承担全部前期费用的,应依据合作协议明确为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垫款部分和支付本公司服务费部分,对于收到代村集体经济组织偿还垫款的,应及时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收入;对于属于本企业收到服务费的,应确认为本企业收入。

  3.1.2.2改造主体公司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改造主体公司可提供如下资料佐证:前期服务协议、发票、合作意向企业付款凭证、能佐证前期费用承担安排的招商文件及合作协议、改造主体公司返还代垫资金的付款凭证等。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企业所得税

  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范围的,计入改造主体公司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3.1.3拆迁补偿场景

  改造主体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对村民(村民是指有权利取得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人员,下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物业承租方进行货币补。

  3.1.3.1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方企业所得税

  集体土地使用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收到违约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搬迁费用等经济利益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被政府征收、并取得货币补偿,对纳入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取得县级及以上批复文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的,可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 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若不适用政策性搬迁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取得的非拆迁补偿费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1.3.2改造主体公司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改造主体公司可提供如下资料佐证:前期服务协议、发票、合作意向企业付款凭证、能佐证前期费用承担安排的招商文件及合作协议、改造主体公司返还代垫资金的付款凭证等。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备案。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改造主体公司按照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向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物业土地使用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经济利益,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3.1.3.3其他规定

  对上述拆迁补偿费,如由合作意向企业在改造前期阶段先行垫付,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属于改造主体公司成本、费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参考上述规定处理。改造主体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提供如下资料佐证: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能佐证拆迁补偿协议承担安排的招商文件及合作协议、改造主体公司返还代垫资金的付款凭证、改造主体公司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

  3.1.4土地出让场景

  改造主体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融资地块,支付土地出让金。

  3.1.4.1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土地出让权出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3.1.4.2改造主体公司

  增值税

  改造主体公司如果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开发房地产项目,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改造主体公司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合作意向企业垫付的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费用,改造主体公司成立后由其直接承担的,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改造主体公司可提供如下资料佐证:前期服务协议、发票、合作意向企业付款凭证、能佐证前期费用承担安排的招商文件及合作协议、改造主体公司返还代垫资金的付款凭证等。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备案。

  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对改造主体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缴纳契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3.1.5复建安置房建设场景

  改造主体公司除支付拆迁补偿款以外,还要承担复建地块上的安置房建设,一般有三种方式:

  方式1,改造主体公司代建安置房,复建地块确权在村 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由改造主体公司代建,安置房确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方式2,改造主体公司自建安置房,复建地块与融资地 块均确权到改造主体公司名下,改造主体公司由合作开发企业单独成立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企业共同控股,复建安置房建设完成后,产权先登记至改造主体公司名下,再将复建安置房产权转移登记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股权。

  方式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房,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行负责安置房建设,改造主体公司支付建设资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房确权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3.1.5.1方式1:改造主体公司代建安置房

  3.1.5.1.1改造主体公司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改造主体公司属于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改造主体公司实际承担的复建安置房建设支出(不包括权益面积部分向村集体组织、村民取得的收入),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承受者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改造主体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征收印花税。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复建地块相关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3.1.5.1.2村集体经济组织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改造主体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合作改造协议与拆迁补偿协议确认代建安置房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和属于村民部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改造主体代建安置房应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对应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3.1.5.1.3工程施工企业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建筑物修缮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改造主体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1.5.2方式2:改造主体公司自建安置房

  3.1.5.2.1改造主体公司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改造主体公司将复建安置房产权转移登记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计入改造主体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收入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确定,没有约定补偿价格或约定补偿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对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税收入。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备案。

  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改造主体公司建设复建安置房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改造主体公司取得土地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及拆迁补偿协议向村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出开发产品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应视同销售。

  3.1.5.2.2村集体经济组织

  契税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规定,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3.1.5.2.3工程施工企业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建筑物修缮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对建筑工程合同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1.5.3方式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房

  3.1.5.3.1村集体经济组织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改造主体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合作改造协议与拆迁补偿协议确认收到建设安置房资金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和属于村民部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安置房建设资金应确认收入,建造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代村民建设收取部分不确认收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1.5.3.2改造主体公司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改造主体公司实际承担的复建安置房建设支出,允许计入改造主体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复建地块相关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3.1.5.3.3工程施工企业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建筑物修缮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改造主体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1.5.3.4其他规定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引入合作企业,按照政府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自行成立全资子公司自主进行改造的,复建安置房税务处理参照方式1、方式2的相关规定。

  3.1.6复建安置房分配场景

  复建安置房建设完成后一般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配至村民名下:

  3.1.6.1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如复建安置房用地为集体性质,分配环节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范围。如复建安置房用地为国有性质,方式1和方式3属于村民自建房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方式2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村民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没有取得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村民个人报建,村集体经济组织做代收处理不计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不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3.1.6.2村民

  契税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第156号),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村民“弃产”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1.7融资区房屋建设、销售场景改造主体公司取得融资地块后,正常开发建设房屋、进行销售。

  3.1.7.1改造主体公司

  增值税及附加

  改造主体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土地增值税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处理。

  3.1.7.2工程施工企业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建筑物修缮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2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转让

  村经济联社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取得按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登记在村经济联社名下,村经济联社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变为国有性质用地,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给合作企业,按照拍卖协议约定,合作企业除支付部分货币外,还需无偿移交给村经济联社、村民一定数量的分成物业。涉税场景包括补缴土地出让金、留用地转让、分成物业移交等。

  3.2.1补缴土地出让金场景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留用地转为国有性质用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

  3.2.1.1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增加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

  3.2.2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权属变更场景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国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合作企业,取得货币收入、换取物业,或者货币加分成物业。

  3.2.2.1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作为转让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按照留用地转让时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货币收入及分成物业的约定价值(或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土地出让权出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地换房的,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 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3.2.2.2合作企业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对合作企业以购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土地出让权出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3.2.2.3其他规定

  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留地作价入股成立全资子公司,自行开发建设的,税务处理参照本指引3.7旧厂房合作改造场景的相关规定。

  3.2.3分成物业移交场景

  分成物业建成后,按照拍卖或转让协议,合作企业将物业过户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一般有两种实现方式:方式1,合作企业以“货币+分成物业”的方式购买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照拍卖或转让协议,分成物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式2,合作企业以纯货币形式购买留 用地,但约定分成物业建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可以按固定价格回购分成物业。

  3.2.3.1方式1:无偿移交

  3.2.3.1.1合作企业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按照拍卖或转让协议,将分成物业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按照留用地转让时点分成物业的约定价值(或市场评估价值)确定。对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税收入。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价格时,同类开发产品指代建村民安置房类产品。同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认为开发产品的土地成本。

  3.2.3.1.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取得的分成物业,应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上述改造主体公司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资产公允价值应保持一致。

  3.2.3.2方式2:固定价格回购

  3.2.3.2.1合作企业

  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拍卖或转让协议约定物业建成后回购价格的,可按照回购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果拍卖或转让协议约定回购价格明显偏低的,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应税收入。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取得的相关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3.2.2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取得的分成物业,应按照成交价格缴纳契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对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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