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使用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171号 2005-5-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旧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请示》(梅国税发[2005]58号)收悉。鉴于你市对旧机动车交易一直以来使用《梅州市旧机动车销售发票》,而省局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适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需要,经研究,在税务总局或省局尚未作出统一印制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决定之前,暂同意你局按上报的《梅州市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印制使用。请严格控制发票印制数量,避免因政策变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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