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免税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6]300号 2006-12-0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由车购办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在过渡期内,对15号令所述主管税务机关均指车购办。 原《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87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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