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8]593号 1998-12-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我市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护基金”,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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