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二[1998]27号 1998-06-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6号文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了前两年清产核资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的经验,并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了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为税务部门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完整的操作依据,因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 二、要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工作程序和审查核实的基本要求及市局青地税二[1998]1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做好资金核实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受理及时、数据准确、审批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三、为保证资金核实任务如期完成,避免出现税务部门拖期现象,各单位要对受理的资金核实情况予以登记,详细纪录接收时间和受理意见,以便明确责任。 四、《规程》第六十九条所列文件:国税发[1996]217号、232号文和财清字[1997]12号文以及国税发[1997]55号文,已有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局分别以青清办[1997]3号、4号、25号文及青地税二[1998]13号文转发,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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