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5]24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2-21
摘要:同时检查企业申报的抵扣联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是否相符,《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与纳税申报表是否相符。最后,将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规程》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49号                1995-12-21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凡一次性开票其销售额达百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业务规程制定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选择

  各基层局应依据国税发[1995]193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纳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选择工作,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上报到市局票证处进行设备认定,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由市局票证处核发《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

  二、“两卡”的发放与管理

  “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发放与管理目前暂由市局票证处负责,“两卡”在发放时,应严格把握审核关,详细检查企业的有关证件,如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领购簿、开票员上岗证书等,并做好“两卡”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两卡”,企业在“两卡”的领购,携带和安装过程中,要严防丢失。如有丢失,将比照丢失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只能领购和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得领购和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在领购发票时,企业应凭“税控IC卡”、“票证卡”发票领购簿及开票员上岗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所)办理电脑版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发售给企业的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详细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中,然后由企业持“税控IC卡”、发票领购簿及已领购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到市局票证处办理微机抄录事宜,并由市局票证处在领购簿中加盖抄录事宜完毕印章。凡未经市局票证处办理微机抄录事宜的已领票据,企业均不得使用,否则将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申报的审核

  防伪税控系统的两大功能,一是控制增值税税源,二是防止利用虚假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在纳税期满后,企业应将上期开票总金额,税额从“金税卡”抄到“税控IC卡”中,将开具和取得的专用发票明细情况拷贝到软盘中,同时填写《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和《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以及附其他纳税资料一并报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上述纳税申报资料时应认真审核,检查企业是否根据开票情况如实计算了销项税款,其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否真实有效。然后将上述资料附加申报情况书于纳税期内上报到市局票证处,由市局票证处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读“税控IC卡”,检查其证录的销项税额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正常,防止开票不纳税的问题。同时检查企业申报的抵扣联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是否相符,《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与纳税申报表是否相符。最后,将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五、认证及交叉稽核工作

  目前,大面额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暂由市局票证处负责,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将纳税期内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申报期内将审核结果及专用发票抵扣联由基层税务机关移送到市局票证处,由市局票证处将每一张抵扣联的密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中的认证子系统进行还原,并与票面情况进行核对,凡两者不符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同时,各基层局对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应通过训算机网络系统最终传送到国家税务总局,由总局进行交叉稽核,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反馈的稽核结果组织落实。

  六、代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的程序要求

  凡未纳入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如发生一次性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经营业务,应由企业携带有关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购销合同等)到市局票证处办理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代开具手续,企业取得代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上帐并在申报期内如实申报纳税,如不申报将按偷税处理,市局票证处应将代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详细登记在企业的发票领购簿中并加盖已代开印章,同时做好代开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做好过渡期的工作

  为了确保防伪税控系统如期推行,总局最近发出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强调了各级税务机关在今年内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应限期收缴,对于今年开出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明年二月底以前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方可予以抵扣。从明年3月1日后,企业申报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从明年1月1日起,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一律改为“万元版”、“千元版”使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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