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28
摘要: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政办发[2017]34号        2017-02-2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鼓励其优先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二)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要按照市、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工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适用地域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三)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各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社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四)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立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

  (五)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三、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六)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借助经济手段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七)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合同价的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四、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八)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当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各地要深入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征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相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十二)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按国家要求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道)。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大力开展“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主题宣传,适时曝光一批严重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信息,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四)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各级政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依法受理并查处工资拖欠案件。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保证金管理,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工作,参与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做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包工头卷款逃跑、诈骗、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国有企业欠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督办所属企业拖欠工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取缔有关无照经营行为,并根据相关部门抄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公示。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惩戒。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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