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6]28号 2006-06-0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应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所需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及《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在试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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