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京0115刑初1420号 发文日期:2021-04-0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2020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锡忠,北京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朱锡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在北京市大兴区其租住屋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余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亿余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张,税额金额合计人民币700余万元。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辩解称:扣押的500多张专用发票中有325张是被抓前1、2天晚上才开具的,没有来得及寄出去也没有抵扣。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对指控王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不持异议。二、对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异议,认为王某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他的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话,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为恰当,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偷税、漏税,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危害;2、被告人没有虚开专票骗取税款的目的;3、本案中国家税收没有流失,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国家税款流失。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五、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之前一贯表现良好。六、被告人还有家庭和孩子需要抚养。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其租住屋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余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亿余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余张,税额金额合计人民币700余万元。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持有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75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505张,公章18枚,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2部,营业执照4张,居民身份证2张,税控盘13个,一证通14个,银行卡2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我在老家听人说过在北京作虚开发票的事情,2020年3月,我带了笔记本电脑就到北京了,刚开始在大兴区黄村镇康泰园小区租了一间房,开始在网上找网站学习怎么买公司资料、怎么到国税局网站上申领发票、怎么开出发票。学会了之后,我又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针式打印机,开始往外虚开发票,因为我在家不会做饭,就把我妻子接到北京给我做饭,2020年4月中旬,我就租了一间稍微大点的房子,在新泰街4号院1-1-407.我把房间二楼的一间储存室当成我的“工作室”,之后白天我就在工作室虚开发票。2020年7月28日,有警察上我家来检查,发现我的工作室内有好多跟我虚开发票有关的物品,之后我就到派出所了。 具体到开具发票,我先在58同城上找卖公司的信息,找到后加了对方微信号,我通过对方开始买公司手续,包括公司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税控盘、一证通等,对方卖我基本都是8000元一个公司手续,如果这个法人注册了两家公司,将来开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锁的快,对方就便宜一点,5500元一个。付款之后对方就将公司资料闪送到首邑溪谷我住的地方。我记得买的公司资料有北京洪文锦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祥凡畅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远霖和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汇佳含元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久林吉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浩永城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照汇佳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浩佳景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顺辉泰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诚尚宝商贸有限公司等,因为公司太多了,记不清楚了,我买过的公司资料都在我及我的“工作室”里。这些公司都开出过发票,有的公司是普票和专票都开具过,有的公司仅开具专票,我认为我购买的公司注册手续都是正规的,因为天眼查都能查到,但是公司都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因为公司的一套手续都在我这里,我拿到公司手续后,把这家公司的一证通插在电脑上,在国税网上申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功后基本第二天,国税系统就会把我申领好的空白发票邮寄到康庄路50号院北门,然后我去拿,如果是普通发票,每个公司每个月申领50份或100份,每份金额最多10万元,如果是专票,每个公司每月申领25份,每份金额最多在113000元以下。开出空白发票后,我就在朋友圈发广告,广告的内容就是把我买的公司执照发出去,朋友圈的人如果有想开发票的,看见我发的广告上的公司能开他们需要的发票,就会微信联系我,告诉我需要的发票,对方会把开票的购买方名称、税号、项目和金额发给我,我就在另一台电脑上装上针式打印机,按对方的要求,插入公司的税控盘把发票打出来,然后将开具的发票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每次开票不论金额都是按张收费,普票是40至80元不等,专票是每张收250元。好多公司之前开过专票,被锁了,就不能再用这家公司开具发票了,我就把整套的手续给扔了。我与购买方没有任何实际交易,我觉得对方购买发票是为了报销用,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家里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的是开票用的,连着针式打印机,一台是我新买的银白色的电脑是申领发票用的。我和卖公司资料的人用的微信号是×××,名称是“小平”,跟买发票的人用的微信号是×××,名称是“小平”。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我带着我小儿子从浙江老家到北京,刚开始租住在康泰园,后来5月份搬到了首邑溪谷1-1-407,平时我都在家看孩子,我丈夫王某在家里做事挣钱,平时他就在家里找一个屋子打印发票,然后把发票寄出去。家里二楼有一个小屋是王某平时工作用的,我和儿子没有进去过,但是有的时候能看见他坐在电脑边上打印发票,然后会把打印好的发票快递出去,家里的经济来源大部分是王某自己挣钱,有时候不够了管父母要。 3、证人郭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20年5月29日,郭某将其弟弟郭洪昌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泰街5号院1号楼1单元407租给一家三口,其中是一名叫徐某的女子签的租房合同。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2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泰街5号院1单元407室的暂住地二层“工作室”内搜查并扣押被告人王某持有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505份,公章18枚,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2部,营业执照4张,居民身份证2张,税控盘13个,一证通14个,银行卡2张。 5、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扣押被告人王某持有的2部手机进行鉴定及数据恢复的情况,其中被告人王某微信记录中存在大量与增值税发票开票、交易的聊天记录。 6、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配合经侦进行开票数据收集分析,2020年7月28日现场数据抽取,地址是首邑溪谷1号楼1单元407室(即大兴区黄村镇兴泰街5号院1号楼1单元407号),经对首邑溪谷开票数据进行提取和滤除重复发票等操作后得到以下数据:销方税号3个普通发票519张不含税金额3100余万元,税额100余万元,合计金额3200余万元,开票时间段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5月14日。 7、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开票数据统计情况说明: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配合经侦进行开票数据收集分析,2020年7月28日现场提取首邑溪谷1号楼1单元407室开票电脑数据。经对开票数据分析,开票数据(剔除发票号码重复项及作废发票)情况如下:华硕(棕色)笔记本及杂牌(银色)笔记本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发票500余张,合计金额5000余万元,合计税额700余万元,价税合计6000余万元,开票时间段为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7月27日;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效发票2900余张,合计金额1亿6000余万元,合计税额500余万元,价税合计1亿6800余万元,开票时间段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28日。 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清源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及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别通知单证明:对王某虚开发票案所扣押的27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鉴定,扣押的275张增值税发票均为真票。 9、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持有的2部手机进行鉴定和数据恢复的情况。 1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本案受理、立案的情况。 1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到案的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又当庭认罪认罚,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第4、5、6点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及辩护人的第1、2、3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非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的第7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被告人持有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七十五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五百零五张,公章十八枚,打印机一台,营业执照四张,居民身份证二张,税控盘十三个,一证通十四个,银行卡二张,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二部,证物保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艳超 人民陪审员 秦海燕 人民陪审员 耿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童丽君 书 记 员 林 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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