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如果单独缴纳增值税,能不能向总公司开具增值税票?如果开具增值税票,两个公司能不能按照销售和采购处理?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吗? (1)总公司与外省分公司均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相互之间如果发生了销售或视同销售的行为,相互之间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比如:设在非同一县(市)的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甲机构移送乙机构用于销售时,甲机构就发生了视同销售的行为。 (2)对于增值税的汇总纳税,现行增值税法规下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您可以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这里给您提供一个参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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