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社办发[2016]51号 2016-05-31 税屋提示——依据川人社办发[2021]7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二、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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