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投资需求政策 46.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7.对于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内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及现代物流网重点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8.支持智能家电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9.2023年实施13.77万户老旧小区、1.5万套棚户区改造,安排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0.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发展思路,落实“四个区分”原则方法,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调整“两高”管控政策。新上“两高”项目实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主要产品和装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能效标杆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坚决控住“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增长。存量“两高”项目实施分类处置、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推进违规项目整改,稳妥有序退出落后低效产能,深入实施“两高”行业能效升级,力争2025年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明显提升“两高”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强化“两高”项目监管,建立“两高”项目清单,用好“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持续推进清单化、动态化、精准化监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51.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及儒商大会等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52.支持青岛国际招商产业园内项目纳入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53.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3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2年各区(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54.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对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项目用地用海边界范围等空间矢量信息)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与用地用海报批组卷材料一并报批、备案。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附图承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各区、市政府) 55.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设备投资不超过16%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6.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57.对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8.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最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出让期届满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9.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 60.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广泛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入尽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注册并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新设立、新引进的公募REITs基金管理法人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按规定在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和设立阶段,给予原始权益人免征或递延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 6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充换电站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62.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63.全市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结合居民意愿,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64.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2023年一季度完成对2022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5.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围绕重点水利工程、港口、铁路、能源等领域,谋划推进一批条件具备、论证成熟的项目。争取省给予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支持,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66.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落实国家入廊收费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7.对2022-2025年建成并网的“十四五”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千瓦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分别不超过10万千瓦、20万千瓦、30万千瓦、40万千瓦。将海上光伏纳入省重点项目,统筹解决用海用地问题。对2025年年底前建成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优先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供电公司) 68.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争取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海上光伏和海上风电项目纳入省项目库,按规定程序予以支持。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69.积极做好用海要素保障,探索开展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管理试点工作。支持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牧场等重点项目用海。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予以减缴不超过地方分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70.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区(市)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 71.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创建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3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2.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更好服务保障民生,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对其承担的功能公益性业务和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给予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73.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董事长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营经济局) 74.对符合条件的“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为其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75.2023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6.推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对2022年度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区(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7.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78.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9.鼓励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发放的奖金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0.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1.自2021年起,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的,按规定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负担部分,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按1:1负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82.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清缴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3.在青岛大学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84.每年组织实施六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5.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86.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7.支持莱西市、胶州市、黄岛区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区(市)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8.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89.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90.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91.对新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2.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区(市)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包裹架和信息录入设备等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 93.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94.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对接活动。创新开展“品牌之都·工匠之城”制造宣传活动,举办“青岛品牌日”活动,提高企业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5.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市交通运输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6.积极开展质量强县创建,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7.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积极培育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并统筹省级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98.新注册且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年内兑现到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综合产业分类、经营贡献、层级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支持。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落户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区(市)给予提供办公、营业用房支持或对其自建、购置、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的费用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99.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我市总部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0.对2022-2023年度新引进并认定为省级总部企业的,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1.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省级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五名的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2.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3.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创建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支持其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央企、国企建筑业类企业注册后年产值达3亿元并全部纳税的,可享受此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104.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5.对于引进落地对全市和相关区(市)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06.完善市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107.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8.积极创建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争取省级资金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9.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0.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1.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示范项目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2.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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