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2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16
摘要: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3〕2号              2023-01-1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巩固全市经济社会稳中向好态势,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3年新实施政策清单(共30项)

  (一)降成本促流通

  1.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银行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推进2023年度省级旅行社责任险补贴试点,统筹省财政资金按照保费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4.鼓励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对二手车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转让登记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车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2023年,全市落实待销售二手车单独签注管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优供给扩需求

  5.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或专项债券,支持获评省级工业强县的区(市)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全省前10名和同比增速全省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7.发挥展会平台作用,对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类展会和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8.统筹省级激励资金,对达到一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新增纳统商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奖励一定额度的定向消费券等,提高企业入库纳统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梯次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创建工作,对新入选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承担的人工鱼礁项目落实中央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支持。(牵头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10.实施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对纳入2022年智慧社区重点建设清单的社区,按照5万元/社区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1.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支持房地产融资合理展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房地产融资可在原监管规定基础上,遵循依法合规、商业自愿原则多展期1年。商业银行可通过调整还款计划,依法合规对房地产贷款的期限、还本计划、计结息周期等作出相应调整。按照上述政策进行展期的贷款,可不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20%确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2年12月2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照原贷款额度政策执行;申请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2022年12月2日后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凭证为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5.统筹各类资金,发放“亿惠青岛”消费券,即买即享,激发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6.在规范管理前提下,支持商贸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外摆经营”,举办特色集市活动,延长营业时间,丰富早市生活,发展夜间经济。(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17.组织创建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获批建设的基地,统筹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18.加快推动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2—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按照50元、40元、20元、1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9.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20.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创新要素支撑

  21.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人才周转编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出站(基地)在青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最高40万元的聚青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组织参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300万元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3.组织参与省数字政府强基2.0工程,加大基层网络建设支持力度,争取承担区域骨干节点建设任务。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应用场景广的领域,开展数据创新应用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五)保民生兜底线

  24.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提质扩容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3.7万个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5.提高职工和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0%左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6.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机制,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7.对居住在我市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所在区(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对2—5级失能老年人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4元送餐补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8.建立市级牵头、区(市)参与、第三方实施的养老服务中心定期评估机制,制定服务规范和可量化评估等级标准。对评估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养老服务中心,按可量化分值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享受奖励补贴的养老服务中心数量不高于全市养老服务中心总数的5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9.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企业、社会组织,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新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并取得新品种权的企业,分别落实相应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0.对获得省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2023年延续实施政策清单(共180项)

  (一)税费支持政策

  1.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4.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投入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5.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7.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费用降幅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8.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9.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0.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月全额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6.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7.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8.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金融支持政策

  19.支持金融机构为市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市科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20.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1.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2.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23.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4.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长期资金,开展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季度评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5.支持市级转贷引导基金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融资工作,日转贷费率不高于0.04%。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做好资金接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别落实)

  26.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按照“应降尽降”原则,降低小微企业账户管理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7.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户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8.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9.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30.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机构给予奖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等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31.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适当延期收取保费、延长保险期限等方式,助力企业正常经营。(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

  32.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拓展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能力。(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各区、市政府)

  33.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34.完善文旅业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演艺、影院等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鼓励探索商标质押、景区门票收入质押、运营收入质押等融资方式。(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5.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创新品种公司债券,支持民营企业用好各类信用保护工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

  36.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

  37.落实国家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提升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落实国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的政策,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38.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民营经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9.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

  40.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专项支持文旅项目建设和文旅企业纾困,加大全市文旅企业新增贷款额度。(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1.用好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扩大规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争取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保费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2.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市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43.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4.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5.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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