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劳力字[1991]7号 1991-02-06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7]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同意,我部于1990年11月10日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劳力字[1990]52号),为了做好公司机构编制的申请、审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按照劳动工资管理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新成立公司,在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后,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其机构和编制。 三、已经成立的公司,应根据现有的工作职能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司,其机构和编制按照劳动工资隶属关系,由劳动部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家计划单列的公司,直接与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联系,具体办理机构和编制的申请审批事宜。 五、申请审批公司机构和编制时,应具有批准成立公司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业务内容;拟设置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和编制申请审批表(格式附后)。 六、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服务、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机构和编制时,要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七、公司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要在审批的编制内下达,不得超编制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税 屋附件: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和编制申请审批表 劳动部 1991年0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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