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246号 2006-06-2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凡符合生产企业试点条件而又不想下放的,各地须报省局备案。 二、对外贸企业审批权的下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张家港市、吴江市作为试点。 三、凡未列入此次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维持原状。 四、请各地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附件: 1.国税函[2006]5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2.《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下放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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