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2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9
摘要: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246号         2006-06-29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凡符合生产企业试点条件而又不想下放的,各地须报省局备案。

  二、对外贸企业审批权的下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张家港市、吴江市作为试点。

  三、凡未列入此次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维持原状。

  四、请各地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附件:

  1.国税函[2006]5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2.《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下放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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